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22 10:03:07 浏览数:2402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评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第4.4.1条关于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的奖励信息,按照工程类别(房建或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对应序列加分。对于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不再采集列入评价。
二、根据项目的工程类别(房建或市政),将评价标准5.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第5.2.13、5.2.14、5.2.15条除外)调整为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对应序列扣分。第5.2.13、5.2.14、5.2.15条的评价事项调整至评价标准第5.3综合管理类。对于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省厅将于2017年6月10日前根据上述规定完成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调整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