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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2/2 11:15:39 浏览数:760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6]2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其中   

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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