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2/2 11:11:32 浏览数:562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
闽建[2016]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促进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监管系统发出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
式中,,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
式中,,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
:责任人记分周期内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
: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m: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1或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四)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一)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一)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5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并责令予以更换。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
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621327。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