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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混凝土骨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11 10:07:14 浏览数:3117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提升混凝土骨料质量,推广机制砂在预拌混凝土中的应用,确保结构工程安全,现就加强混凝土骨料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粗骨料应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2015年1月1日起,混凝土所使用的粗骨料应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用于生产混凝土的粗骨料宜采用2~3个级配配置而成,保证粗骨料质量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要求。

  二、积极推广机制砂,严把质量关。随着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用砂量急剧增长,为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各地要积极推广机制砂替代天然砂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含分厂、分站,以下统称“预拌混凝土企业”)采购或自行生产的机制砂应符合《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及机制砂品种中选购;2015年7月1日起,预拌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机制砂应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及机制砂品种中选购(预拌混凝土企业自行生产机制砂的,也应进入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后方可生产、使用)。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机制砂混凝土施工指导服务,施工单位应积极总结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养护工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保证结构工程质量。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终凝前进行覆膜或喷涂养护剂保湿养护,保湿养护时间不宜少于14天,且不得少于7天。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骨料质量开展抽查抽测,对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及时通报公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一)2015年1月1日起,预拌混凝土企业或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粗骨料未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的;

  (二)2015年7月1日起,预拌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机制砂未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及机制砂品种中选购,或自行生产使用的机制砂未进入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

  (三)经监督抽查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骨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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