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11 10:05:00 浏览数:3178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存在结构和施工安全重大隐患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
一、工程质量
存在下列结构安全重大隐患之一的,除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外,还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
(一)桩基工程
1.处理后地基、复合地基或基桩的承载力(强度)检测数量不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因施工原因导致处理后地基、复合地基或基桩的承载力(强度)经检测未达设计或规范要求;
3.经检验,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按检验批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4.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钢材、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复验)或检验(复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2.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3.预应力钢筋、锚具或夹片未经检验(复验)或检验(复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4.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5.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梁柱节点加密箍范围内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6.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梁柱节点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7.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其所代表的检验批接头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8.同一检验批中有10%且超过3个的现浇混凝土框架柱、剪力墙的轴线位置或垂直度偏差达2cm及以上;
9.同一检验批有超过30%的砼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同一检验批有超过10%且超过3个的砼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
10.经检验,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按检验批评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三)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检验(复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2.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3.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
(四)轨道交通工程
1.车站、隧道每1000平方米有10处渗漏水量超过设计要求;
2.明挖法施工基坑支护形式或钢支撑、锚索等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3.盾构法隧道管片未经进场验收合格已安装使用;
4.矿山法施工超前小导管、管棚、锚杆选用材料和施工参数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5.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6.桥梁支座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检验(复验)不合格已安装使用;
7.因施工原因导致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8.监控量测与经审批的监控量测方案严重不符,或监控量测数据造假。
二、施工安全
存在下列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隐患之一逾期未改正或拒绝整改的,除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外,还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
(一)建筑基坑、边坡工程
1.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 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3.监测数据造假或出现应当报警的危险征兆时未报警;或已报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
(二)模板支架工程
1.使用被我省淘汰的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的;
2.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3.危险性较大的满堂模板支架工程,每个检验批有30%及以上的点(处)存在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过长,或无使用顶托,或立柱接长采用搭接,或立柱自由端高度过长,或立柱间距或步距超过施工方案要求,或水平拉杆、扫地杆未连通;或架体四周均未设置剪刀撑,或主梁支架全部通过横杆和扣件传力的;
4.市政桥梁未按规定进行支架预压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脚手架工程
1.使用被我省淘汰的产品。脚手使用毛竹等淘汰产品的;
2.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已开始施工的;或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的;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或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的;
4.立杆基础未硬化处理或积水的,或单个楼层连墙件缺失10%及以上的,或每个验收段有5处及以上立杆接长采用搭接的,或整个立面未设置剪刀撑的;
5.架体有明显倾斜或变形的。
(四)塔式起重机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2.塔式起重机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或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的,或有五处及以上标准节螺栓松动的,或有两处及以上标准节无螺栓(或螺帽缺失)的;
3.无产权备案证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外电防护的。
(五)施工升降机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或使用井字架的,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的;
2.无产权备案证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
3.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防松绳装置失效的,或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1年)及寿命期限(5年)内使用的,或未装设超载保护装置的;
4.有五处及以上标准节螺栓松动的,或有两处及以上标准节无螺栓(或螺帽缺失)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8日